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25     发布人:     浏览次数:8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提升省会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驱动力,将济南打造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周边、承接京沪的全国重要文化产业区域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经济总量(文化产业单位包含增值税的年营业收入,部分文化产业单位仅含年经济总量中的文化产业部分,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已纳入统计的文化企业,同时参考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2.对首次提名或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对新增(含新引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15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三年兑现5万元。已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经济总量连续三年增长的企业,年经济总量低于2000万元的,在5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年经济总量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在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4.对新引进的全国30强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二、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和载体建设运营

5.建立全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有关入库规则另行制定),入库项目凡通过立项评审且实质性启动建设的,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列入《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文化产业专项规划(2020-2022年)》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有关准入退出办法另行制定)将自动进入全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对于特别重大、双招双引的文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是否入库。(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6.建立市文化产业园区库(有关入库规则另行制定),入库园区可申请园区类扶持补助(有关扶持补助政策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7.对首次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实验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广告产业园区、动漫游戏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影视基地的入库园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入库园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

8.鼓励利用已取得合法房产手续的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园区。项目竣工投用后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9.对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入库园区,引进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企业数量和租赁面积占全部入驻企业数量和总面积60%以上的,给予园区20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30%。(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0.针对文化产业园区设立亩均绩效年度补助项目。每个园区最高补助100万元。根据项目评审相关指标评定园区年度亩均绩效,得分前5名的园区可获得补助资格,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立项评审相关规则计算。(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三、加快影视产业发展

11.对企业的原创电视剧(20集及以上)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每部电视剧另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12.对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每部作品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13.对企业出品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按每部20万元给予补助。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补助100万元;票房达到3亿元以上的,每部补助2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作品,每部另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14.对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原创动画片、纪录片)在国内网站上首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的),网站收购或分账合同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四、支持新媒体产业发展

15.优化新媒体产业营商环境。对入驻商务楼宇,上一年度经济总量达5000万以上,租赁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的新媒体企业,对其必要办公用房,可连续三年按照房租金额的50%进行补助,三年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

16.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重大新媒体产业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内外重要奖项,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新媒体作品,根据影响力给予制作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推进主流媒体向新媒体融合转型,在党政新闻发布、重大政策解读方面优先与主流媒体实现全媒体对接,对主流媒体单位给予年内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可连年享受支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

17.扶持新媒体小微企业成长。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100万元,且近两年经济总量增速不低于20%的新媒体小微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入驻入库园区且正常运营的新媒体小微文化企业,对其必要的办公用房,可连续三年按房租的50%进行补助,三年累计补助额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

五、推动文化贸易创新发展

18.被认定为年度国家、山东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所属文化企业为受益主体),分别给予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及《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达标创汇基准等额人民币的补助。获得国家、省级资金补助的企业,配套补助20%—30%。当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属企业同时是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该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19.符合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另行制定颁布)相应达标创汇基准,且出口金额首次突破15万美元的文化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对品牌效益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请进来”和“走出去”文化服务贸易项目(所属文化企业为受益主体)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提高文化金融合作效能

21.中小微文化企业通过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审批获取的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助,每个文化企业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助额最高5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2.支持银行、担保、股权投资机构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对中小微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融资。按银行、担保机构每年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的信贷债务性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家银行、担保公司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对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的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笔补助最高50万元,单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3.依托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组建济南市文化产业基金,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全市文化产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促进我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潜力

24.鼓励建设集合文创商店、特色书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5.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优化文化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影视等服务,鼓励建设24小时书店。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八、完善文化产业保障系统

26.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服务全市文化产业的公共服务、投融资、技术研发、产权交易、创业孵化、对外贸易及新媒体、影视、会展等业态领域的各类服务平台,通过项目立项评审方式,遴选服务范围广、利用效率高、服务效能好的平台建设投资运营主体,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7.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市、区县两级工作衔接,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共同承担,特殊事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实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九、相关规定

(一)本措施中的文化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文化企业;第11条至14条所涉及企业必须是在山东省备案、立项,且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文化企业。企业经济总量以统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二)本措施所列条款,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如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和济南市其他鼓励扶持政策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进行绩效评估,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或续期继续施行。

(四)本措施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关于免除2020年全年会费的通知